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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资讯
黄金回收,永定一珠宝店老板付出了代价
2021-07-23IP属地 未知236
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,
殊不知收购赃物同样违法。
永定一名男子就因一时贪念,
收购窃取来的黄金首饰,
结果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近日,永定法院审结了该案,卢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黄金首饰而予以收购,低价买进再以高价卖出,从中牟利,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判处拘役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案情回顾
卢某某在永定区坎市镇经营了一家珠宝店。2019年12月中旬,赖某神色慌张地来到卢某某店里,咨询卢某某有没有回收黄金首饰。听到卢某某有回收黄金首饰,赖某一番东张西望后,从口袋里拿出一件金首饰,表示要回收。卢某某报了一个低于市场价给赖某。赖某也不讨价还价,直接把金首饰卖给了卢某某。
过了不到半个月,赖某又来到卢某某的店里,表示自己又有金首饰要回收。这次,卢某某还是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了男子的金首饰。
就这样,赖某时不时拿来金首饰表示要回收,有时候还跟吴某一起过来回收黄金首饰。卢某某觉察出赖某的金首饰来路不正,但是他觉得不是自己盗窃黄金,假装不知情就没事了。
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10日,卢某某先后七次收购赖某、吴某盗窃来的黄金首饰共计15883元,并通过微信、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收购款给赖某。卢某某每次收购黄金后,立即把收购来的黄金首饰熔化,然后再拿到进货厂家换成成品出售。
2020年3月20日,在获悉被害人王某某黄金首饰被盗案案发后,卢某某终于慌了,他连忙删除与赖某的微信、支付宝交易记录。
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
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,涉案金额达15883元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,永定法院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卢某某拘役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法官说法
明知是赃物,仍然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,即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。法官提醒,遇到有人销售赃物时,不要贪图便宜而购买,天上不会掉馅饼,切莫花钱“买”罪刑,发现销赃要及时报警。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,在收购物品时,一定要问清物品的来源,尤其对贵重物品,要查明物品的凭证,对于来源不明的物品要更加慎重,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利益,而触犯法律。